(2017)豫030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197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河洛世家***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根、耿庆伟,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玉明,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