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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少国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国,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国,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少国与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32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800000元进行了财产保全。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