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艳超、郭振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艳超,郭振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艳超,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方,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上诉人贾艳超因与被上诉人郭振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艳超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艳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艳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贾艳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