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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艳超、郭振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艳超,郭振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8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艳超,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方,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上诉人贾艳超因与被上诉人郭振方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艳超于2017年10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艳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艳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贾艳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一民审判员  王双振审判员  田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