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达强、申得寿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达强,申得寿,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吴达强,男,1995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申得寿,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被执行人: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惠安县东岭镇前林村前林桥,组织机构代码099418385。法定代表人:龚伟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达强、申得寿与被执行人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