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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张伟威、吴冠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学,张伟威,吴冠,穆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2107号原告:王文学,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伟威,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吴冠男,女,1982年2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穆岩,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文学与被告张伟威、吴冠男、穆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学,被告吴冠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伟威、穆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庭审中,王文学变更此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万元,并给付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2、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7日债务人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1.5分,借款期限半年。借条上有作为夫妻的两位借款人和连带担保人签字。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吴冠男辩称,借款属实,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已给付至2017年10月6日。张伟威、穆岩未作答辩。王文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一份,吴冠男质证无异议,张伟威、穆岩未出庭接受质证,视为放弃权利,该证据为原件,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张伟威、吴冠男、穆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伟威、吴冠男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7日,张伟威、吴冠男向王文学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月利息1分5厘,利息已付,借期半年,空口无凭,已此为证,张伟威、吴冠男在借款人处签名按印,穆岩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张伟威、吴冠男已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给付至2017年10月6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张伟威、吴冠男向王文学借款的事实,有王文学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且吴冠男认可该借款事实,本院对该借款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张伟威、吴冠男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穆岩在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因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王文学的利息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威、吴冠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学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5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穆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穆岩在承担上述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伟威、吴冠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文学负担57.5元,由被告张伟威、吴冠男、穆岩连带负担10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