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宗明与熊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明,熊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347号原告段宗明,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董云洲,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特别授权代理。(系段宗明内兄)被告熊亮明,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段宗明与被告熊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段宗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段宗明负担。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