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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宗明与熊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明,熊亮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347号原告段宗明,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董云洲,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110511163。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金,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特别授权代理。(系段宗明内兄)被告熊亮明,男,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原告段宗明与被告熊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段宗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段宗明负担。审判员  温永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宏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