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胡青、王生等与驻马店市新天地中通速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青,王生,王路,驻马店市新天地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郭连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70号原告:胡青。原告:王生。原告:王路。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清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迅达路2号。法定代表人:郑鹏飞,任经理职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负责人:张秋玲,任总经理职务。被告:郭连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王生、王路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天地中通速递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郭连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青、王生、王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郭连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青、王生、王路撤销对被告郭连三的起诉属于原告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销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青、王生、王路撤回对被告郭连三的起诉。审 判 长 罗洪林审 判 员 史松玖人民陪审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