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某、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黄某某,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启东市人,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和平南路***号*层。负责人钱永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44号民事判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12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将案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吕某表示该案款已受偿,并书面提出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4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