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丁书三与丁继华、丁广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华,丁广圣,金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224号被告:丁继华,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丁广圣,男,195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金秀莲,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丁书三与被告丁继华、丁广圣、金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书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继华、丁广圣、金秀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书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丁继华返还原告丁书三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丁广圣、金秀莲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丁继华、丁广圣、金秀莲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丁继华系朋友。2016年1月26日,被告丁继华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言明2016年3月26日前还清,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后被告一直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丁继华未应诉答辩。被告丁广圣未应诉答辩。被告金秀莲未应诉答辩。原告丁书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丁继华与被告金秀莲200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至今。原、被告存在多次借贷关系。2016年1月26日,被告丁继华向原告丁书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资金困难,今借到丁书三现金150000元,于2016年3月26日一次性归还。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按月结算(每月20日给付)逾期支出利息承担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出借人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律师代理费不超过借款本金20%),由借款人承担。如有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足于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在借条约定的借款期届满时归还本金150000元。逾期未归还,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借款系两被告丁继华、金秀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被告金秀莲未提出抗辩,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秀莲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担保责任。借条中未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条中未约担保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的,视为担保期限已届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本案中借款期限届满为2016年3月26日,原告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丁广圣免责。被告丁继华、丁广圣、金秀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继华、金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丁书三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丁继华、金秀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丁书三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从2016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丁书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990元,由被告丁继华、金秀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陆栋梁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