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诺克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诺克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诺克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华路299号6栋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972677190。法定代表人邹寒凇,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同合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69957063Y。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董事长。本院依据(2017)川042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成都诺克特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全面停产,其资产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即已被抵押、质押,本院已依法查封攀枝花中禾矿业��限公司位于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梆钮铁磁铁矿矿山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xxxxxx),但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虽已恢复生产,但因被执行人负债巨大,且在本院涉及众多案件未执行,短期内无法清偿债务,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得以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1181208.8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21民初9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卢志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