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43刘嘉会与叶庆、钱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会,叶庆,钱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嘉会,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被执行人:叶庆,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钱雪芬,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受理刘嘉会申请执行叶庆、钱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嘉会重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嘉会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