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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43刘嘉会与叶庆、钱雪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会,叶庆,钱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嘉会,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被执行人:叶庆,男,1970年12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钱雪芬,女,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受理刘嘉会申请执行叶庆、钱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嘉会重复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嘉会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