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德仁与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仁,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陡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366号原告:于德仁,农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陡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杰,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仁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葛家镇陡埠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仁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