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张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5年2月26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2016)鲁1092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张敬芙建设银行文登支行存款,该保全于2017年10月20日到期,现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执行标的额205000元,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敬芙银行存款;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新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