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伟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伟强,胡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681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81MB0209971T。负责人李雪章,主任。被执行人李伟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胡莉娟,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伟强、胡莉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7]第101013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贵计生征决[2017]第1010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强、胡莉娟均属农业户口,均系初婚,双方为非独生子女,于2009年1月20日结婚。2009年7月17日生育一男,2013年3月11日生育一女,2014年7月2日生育一女。申请执行人调查核实后,认为两被执行人2014年7月2日生育一女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按照2014年贵溪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农村户口计征基数为5000元。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贵计生征决[2017]第1010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伟强、胡莉娟征收社会抚养费35000元(5000元×3.5×2人)。被执行人李伟强、胡莉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伟强、胡莉娟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7]第1010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3月9日作出的贵计生征决[2017]第101013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徐 松审判员 饶路新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