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2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杨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2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34号1幢13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6745J。法定代表人彭常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松,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安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解除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圣谕亭巷169号1栋2单元17楼5号的房屋合同备案;申请人要求执行的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款项,被执行人杨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