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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冬与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冬,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247号之一原告郑冬,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8日。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冬诉被告枞阳县先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冬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