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四化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四化,彭仕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9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十里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303415-6。法定代表人:辛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州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四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四化,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彭仕好,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固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四化、彭仕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四化为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在和县香泉镇财政分局有工程款216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四化为安徽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在和县香泉镇财政分局工程款2167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