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熊红东、石唐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红东,石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786号被执行人:熊红东,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被执行人:石唐,男,199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执行熊红东、石唐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熊红东、石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退赔款32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