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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马某某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844号原告张某某(马某某之妻),女,汉族,1947年6月5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马某某(马某某之子),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马某某次子),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马某某长女),女,汉族,1969年5月3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马某某(马某某次女),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住址同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47年6月5日生,系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母亲。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50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诉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撤回对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审判长  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