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21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欧阳枢与范谷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枢,范谷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576号原告:欧阳枢,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范谷炽,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枢诉被告范谷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枢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枢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欧阳枢负担。审判长  黄小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黄丹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