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皖182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袁应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融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