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正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慧然与陈世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慧然,陈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正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董慧然,女,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陈世成,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董慧然申请执行陈世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世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世成之母高新芝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慎阳分理处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