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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七金,屈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王七金,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避难堡村*组。被执行人屈王鹏,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荣光村*组。本院在执行王七金与屈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1546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31元,执行费50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屈王鹏已履行案款15000元,剩余部分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