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良存与吕新国、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存,吕新国,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2386号原告:刘良存,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德(系原告刘良存丈夫),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告:吕新国,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路67号。法定代表人:方志保,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乾坤,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系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128-2号(检察院旁)。法定代表人:姚万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长国,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原告刘良存诉被告吕新国、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夏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良存的委托代理人刘贤德、被告吕新国及被告吕新国和被告亿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乾坤、被告江夏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长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新国和被告亿能公司对原告刘良存的护理程度和护理时间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间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9月29日依法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良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护理费损失77913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7日15时许,刘俊驾驶鄂L×××××号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1264.7公里处时,遇周红园驾驶的鄂A×××××号客车在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刘俊跟车过近避让不及,致鄂L×××××号车与鄂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鄂L×××××号车上乘客刘良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红园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和同济医院住院治疗,我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1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属1级护理依赖。鄂L×××××号车实际车主为吕新国,挂靠在亿能公司;鄂A×××××号车所有人为江夏公交公司。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已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先行支持护理费5年,现在期限已过,因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亿能公司辩称,刘良存经过5年的治疗和恢复,现在是否还需要护理,需要鉴定,上次判决已支持了5年的护理费,应当扣减;其他的费用已作处理,不应当再主张。我们申请对刘良存的护理依赖程度及时间进行重新鉴定。被告吕新国辩称,与亿能公司意见一致。被告江夏公交公司辩称,2017年6月16日前的护理费我公司已按判决支付完毕,之后是否需要护理,刘良存未提供证据,不应当支持;刘良存主张的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在上次判决已做处理,不应当重复主张。关于护理费的标准,上次法院按居民服务的行业标准已作处理,其现在要求按批发、零售的行业标准计算依据不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7日15时许,刘俊驾驶鄂L×××××号客车载乘原告刘良存等人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1264.7公里处时,遇周红园驾驶的鄂A×××××号客车在其前方站点外的路段停车正在上、下乘客,刘俊驾车由于跟车距离过近避让不及,致使鄂L×××××号车的车身前中部及右侧与鄂A×××××号车的车身后部相接触,造成鄂L×××××号车上司乘人员刘良存、冯桂荣等27人和鄂A×××××号车上8名司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出具的夏公交认字(2012)第420115C20120507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红园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2013年1月17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武医法(2013)临鉴字第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良存的伤残程度为1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42000元,需长期修养,长期专人护理,属1级护理依赖。被告亿能公司、吕新国对原告刘良存的护理程度、护理时间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鉴定费,湖北同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9月27日将鉴定材料退回本院。另查明,鄂L×××××号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吕新国,挂靠在被告亿能公司名下,刘俊系被告吕新国雇请的司机,事故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鄂A×××××号车所有人为被告江夏公交公司,周红园系该公司聘请的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此事故。原告刘良存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由鄂A×××××号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被告江夏公交公司,被告吕新国(被告亿能公司)赔偿原告刘良存的各项损失,但护理费按居民服务的行业标准只计算5年(2012年5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5年后,原告刘良存可再行主张。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就本次事故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定责准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因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良存现主张的护理费属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过错责任,应由刘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红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刘俊与周红园分别为个人雇佣和单位聘请的司机,在从事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刘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吕新国承担,周红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江夏公交公司承担。鄂L×××××号车挂靠在被告亿能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亿能公司应对被告吕新国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刘良存要求被告吕新国、被告亿能公司、被告江夏公交公司赔偿护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司法鉴定,被告吕新国和被告亿能公司对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良存的护理程度及护理时间的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故本院对原鉴定的结论予以采信。关于具体赔偿数额,1、护理费,根据原告刘良存的伤情,按20年的时间计算,原判决已先行支持了5年,从2017年5月7日起再计算15年,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原生效的判决确认按居民服务的行业标准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本院在原判决中已作处理,原告刘良存再行主张,属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良存护理费343108.50元,由被告湖北咸宁咸运集团亿能客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良存护理费147046.50元。三、驳回原告刘良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被告吕新国负担1538.60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彤赔偿清单护理费32677元/年×15年=490155元由被告江夏公交公司赔偿30%即147046.50元由被告吕新国赔偿70%即343108.50元,被告亿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