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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廖明芝、襄阳润视爱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芝,襄阳润视爱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廖明芝,女,195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润视爱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眼科医院)。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43号。法定代表人:彭庆华,爱普眼科医院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鄂0691民特4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润视爱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润视爱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7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华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