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5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找不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