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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5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找不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