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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张立飞、邵阳市德善门业有限公司、罗德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张立飞,邵阳市德善门业有限公司,罗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丘濬源,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立飞,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德善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善,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德善,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立飞、邵阳市德善门业有限公司、罗德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67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