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熊雅婧与邱瑛、徐志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雅婧,邱瑛,徐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19号原告:熊雅婧,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邱瑛,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徐志峰,男,成年,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492000671P。负责人:卢海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熊雅婧与被告邱瑛、徐志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熊雅婧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瑛、徐志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雅婧撤回对被告邱瑛、徐志峰的起诉。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