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9执2196号被执行人:陈涛,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蓟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涛诈骗罪罚金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刑事判决书缴纳罚金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因被执行人陈涛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陈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陈涛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股权信息、无不动产权益;经本院执行,罚金未能执行到位。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兵审判员 宁红波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