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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李金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李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大道江北段90号华丽大厦1、2层。负责人:刘小胜,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熹煜,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城,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32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城应支付:一、本金39521.64元、利息2694.47元,费用13264.16元,共55480.27元,利息从2016年11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93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41元。但被执行人李金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金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城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定了还款计划,每月还款1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