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霞林与刘合旺、梁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霞林,刘合旺,梁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2339号原告:叶霞林,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军,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合旺,男,197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告:梁翠兰,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原告叶霞林诉被告刘合旺、梁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霞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合旺、梁翠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霞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合旺、梁翠兰共同偿还原告欠款443851元及利息141945.92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月31日算至2017年6月5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刘合旺在承建汪仁镇王贵还建楼二期过程中,经刘合进介绍在我处赊购钢材。2016年元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实欠原告钢材款443851元,被告刘合旺承诺在2016年9月前还清并约定月息2分。期限届满后被告刘合旺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梁翠兰与被告刘合旺系夫妻关系,刘合旺所欠钢材款是用于生产经营性投资,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收回欠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合旺、梁翠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承诺书等证据。经审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经他人介绍被告刘合旺多次在原告叶霞林处赊购钢材,2016年元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合旺共计差欠原告钢材款443851元,被告刘合旺及其妻梁翠兰共同向原告出具了443851元的借条一份,同时刘合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该钢材款在2016年9月前还清,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偿还欠款本息,原告催讨无果,遂以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刘合旺与被告梁翠兰于1996年3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合旺在原告叶霞林处多次赊购钢材,经双方结算后就443851元欠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在出具的承诺书中对还款时间及利息进行了约定,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本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被告刘合旺与原告因其他法律基础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以此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合旺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合旺偿还欠款443851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的利息141945.92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翠兰与被告刘合旺系夫妻关系,且均作为借款人在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签名,对本案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梁翠兰与被告刘合旺共同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合旺、梁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叶霞林欠款443851元并支付利息141945.92元,合计585796.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5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合旺、梁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尊维人民陪审员 柯昌金人民陪审员 胡怀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洋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