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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行审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105行审41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焦鸿,局长。委托代理人:迟宗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志兵,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贤。委托代理人:闫时明,现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威力发食品有限公司做出(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已于2016年12月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于2017年6月13日直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3加收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金额100120元。被执行人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送达等都收到了,但食药局处罚过重,根据自由裁量规则第21条里面的3、4、5、7、22条都是应该减轻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当时发生后,我们已经派专人专车把东西收回来,没有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5、检验报告;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听证告知书;8、送达回执;9、听证意见书;10、行政处罚决定书;11、送达回执;12、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13、催告书的送达回执;14、销货凭证;15、生产记录;16、出厂检验报告;17、被告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被执行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证据均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海绵蛋糕召回计划书;2、海绵蛋糕产品召回公告;3、海绵蛋糕产品召回凭证;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申请人执行人发表质证意见表示对于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大不同超市销售的”威力发”海绵蛋糕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12月8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了(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3、加收罚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于被执行人提出的,应当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书过重的说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呼)食药监食罚[2016]65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敬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梦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