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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松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传天,林巧白,杨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887号申请执行人康传天,男。被执行人林巧白,男。被执行人杨松清,男。申请执行人康传天与被执行人林巧白、杨松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传天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林巧白、杨松清偿还康传天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等。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巧白、杨松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巧白、杨松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巧白、杨松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