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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军猥亵儿童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华军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刑更6号罪犯华军(曾用名:华水全),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2月8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华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于2017年9月2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华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提出,华军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7年7月18日至8月3日,未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受到社区矫正警告;2017年8月18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不假外出,受到社区矫正警告;2017年8月14日至今,多次未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受到社区矫正警告。华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三次受到社区矫正警告,且经司法所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至今不假外出未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请本院裁定撤销罪犯华军之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军在缓刑服刑期间,于2017年7月18日起多次未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和参加学习、劳动,脱离监管。经东林司法所电话联系华军,仍不改正,至今不假外出。另查明,(2017)渝0110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载明华军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华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东林司法所的证明及询问笔录、警告决定书、矫正人员的报到表、教育谈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华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长达2个月之久未按期到司法局报到,脱离社区矫正监管,严重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7)渝0110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华军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华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期依照执行通知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莉代理审判员  赵俊杰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甯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