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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书霞与赵洲、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书霞,赵洲,邵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359号原告焦书霞,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洲,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邵利利,女,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书霞诉被告赵洲、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书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赵洲、邵利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书霞撤回对二被告赵洲、邵利利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6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书霞承担8030元。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