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焦书霞与赵洲、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书霞,赵洲,邵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359号原告焦书霞,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赵洲,男,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邵利利,女,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书霞诉被告赵洲、邵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书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赵洲、邵利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书霞撤回对二被告赵洲、邵利利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60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书霞承担8030元。审 判 长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人民陪审员 刘婉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