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035号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吴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勋,该公司供暖部主任。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十堰市。法定代表人:方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十堰高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西宁峰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处政书 记 员 梁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