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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月与韩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月,韩春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8民初885号原告刘月,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春龙,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月与被告韩春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永凤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月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2416元,由被告韩春龙赔偿38157元(含已支付给原告1157元),于2017年10月22日前一次���支付,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赔偿义务,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二、本案系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邓永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公丽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