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于李凤来诉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来,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575号原告:李凤来,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孙强,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原告李凤来与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凤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孙强给付借款80,000.00元,利息6,400.00元,本息共计86,400.00元;二、要求被告孙强支付违约金9,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7日,被告孙强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双方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该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4日,如果被告到期不能还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每天加收全款1%的违约金,并且被告自愿用车牌号为黑B26**的宝马车作为抵押。到2017年4月27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96,000.00元。��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孙强的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上述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凤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0元,退还原告李凤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杨文静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泽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