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6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月明与李志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明,李志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631号之二原告:朱月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飞,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敏,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88252305。负责人: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明诉被告李志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明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李志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明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朱月明负担。审判员 刘厚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