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xx。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释放,当日办理取保候审由甘南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8月3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甘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公安局看守所。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末的一天,杨xx窜至甘南县甘南镇水丰村三屯肌肤方xx家,见其继父家无人便翻墙入院,将其继父方xx放在仓房内价值200元的小鸟电瓶车盗走,将一捆铜线同时盗走,电瓶车以180元价格卖给路人,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100余元赃款,赃款被杨xx挥霍。2、2016年10月3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锦鸿名苑小区5号楼处,将徐x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467元的双箭牌110型号弯梁摩托车盗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赃款被杨xx挥霍。3、2016年10月3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金朗城小区,将居民林xx停放在楼下的价值233元嘉陵100型号摩托车盗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赃款被杨xx挥霍。4、2016年10月12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锦鸿名苑小区2号楼处,将董xx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500元的望江110型号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这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50元,赃款被杨xx挥霍。5、2016年10月14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立新街乡企楼二号楼小区内,将吴xx停放在后院内的一台价值467元的大洋110型号的黑色摩托车盗走,之后此摩托车一直被杨xx使用。6、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高xx家,将停放在屋后的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7、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锦鸿名苑小区2号楼处,将隋xx停放在楼下的电瓶车上的��瓶盗走后逃离现场。8、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一委21组金朗城西门对过胡同内,将姚xx停放在胡同内的电瓶车上的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综上,杨xx盗窃作案八起,2016年11月18日经甘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17元人民币,盗窃所得钱财均被杨xx挥霍。公诉机关以书证扣押清单、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光盘说明;证人魏xx、房xx、张xx、历xx的证言;被害人方xx、隋xx、高xx、董xx、林xx的陈述;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甘南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内存被告人杨xx指认盗窃案发现场视频及相片的光盘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杨xx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杨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末的一天,杨xx窜至甘南县甘南镇水丰村三屯肌肤方xx家,见其继父家无人便翻墙入院,将其继父方xx放在仓房内价值200元的小鸟电瓶车盗走,将一捆铜线同时盗走,电瓶车以180元价格卖给路人,铜线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取100余元赃款,赃款被杨xx挥霍。(已得到被害人谅解)2、2016年10月3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新街锦鸿名苑小区5号楼处,将徐x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467元的双箭牌110型号弯梁摩托车盗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赃款被杨xx挥霍(未得到被害人谅解)。3、2016年10月3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金朗城小区,将居民林xx停放在楼下的价值233元嘉陵100型号摩托车盗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00元,赃款被杨xx挥霍(未得到被害人谅解)。4、2016年10月12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锦鸿名苑小区2号楼处,将董xx停放在楼下的一台价值500元的望江110型号黑色弯梁摩托车盗走,这台摩托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50元,赃款被杨xx挥霍(已得到被害人谅解)。5、2016年10月14日夜间,杨xx窜至甘南镇立新街乡企楼二号楼小区内,将吴xx停放在后院内的一台价值467元的大洋110型号的黑色摩托车盗走,之后此摩托车一直被杨xx使用(已得到被害人谅解)。6、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高xx家,将停放在屋后的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已得到被害人谅解)。7、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锦鸿名苑小区2号楼处,将隋xx停放在楼下的电瓶车上的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已得到被害人谅解)。8、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杨xx骑摩托车窜至甘南镇立新街一委21组金朗城西门对过胡同内,将姚xx停放在胡同内的电瓶车上的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未得到被害人谅解)。2016年10月27日,杨xx被甘南县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xx的自然情况。2.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xx无犯罪记录以及被抓获的过程。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被告人杨xx盗窃的赃物被扣押。4.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杨xx盗窃的赃物已经返还。(二)证人证言1.证人魏xx的证言(系废品收购站老板),证实2016年10月份在其收购站旁边的废品收购站看见一辆摩托车,并用其自己家的废弃的摩托车添30元置换了那家的那辆摩托车。2.证人房xx的证言(系废品收购站老板),证实第一次杨xx自己到的收购站,推着摩托车来的,车没有锁,我以100元收购的;第二次杨xx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来的,推着车来的,声称不卖只是押在我这,我给了杨xx100元钱,将摩托车押了我这;第三次杨xx自己推着摩托车来的,我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摩托车。3.证人张xx的证言(系电瓶车商店老板),证实被告人杨xx在其商店出售过电瓶,其中一组电瓶四块是20型号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的,一组电瓶四块是30型号的,以200元的价格收购的。4.证人历xx的证言(系电瓶车修理部老板),证实被告人杨xx向其出售一组20型号的电瓶四块,以150元的价格收购的。(三)被害人陈述1.方x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杨xx将其电瓶车及一百米长的铜线盗走2.隋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2日早上发现自己购买的鸽兰得牌电瓶车上面的四块电瓶被盗。3.高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8日发现自己电瓶车上面的四块电瓶被盗。4.姚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2日发现自己电瓶车上面的四块电瓶被盗。5.董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3日发现自己购买的二手黑色弯梁摩托车被盗。6.林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4日发现自己停在金朗城印刷厂楼下的摩托车被盗。7.徐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4日发现自己停在锦宏名苑5号楼楼下的摩托车被盗。8.吴xx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15日发现自己停在乡企楼后院的摩托车被盗。(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一共盗窃五辆摩托车,有三辆卖给了废品收购站,一辆自己使用,还有一辆放在音河大桥北面的路边,后来不知去向。盗窃一辆电动车和电线一捆,都卖掉了,所得的钱全部挥霍了。(五)甘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杨xx盗窃案件中涉及摩托车及电瓶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在2016年11月18日的价格。(六)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害人被盗物品的现场。(七)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辨认出卖赃物的是被告人杨xx。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杨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未全部退赃,未缴纳罚金,未得到全部被害人谅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xx违法犯罪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人民陪审员 刘越辉人民陪审员 杨文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恩东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