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帕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帕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295号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94629K,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洪泾村。法定代表人:杨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辉,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熟市帕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01880216X,住所地常熟市沙家浜镇儒浜西路6-1号。法定代表人:邹熠铖。被告: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984X8,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区儒浜西路6号1幢。法定代表人:邹丽萍。被告:张建中,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帕隆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景丽针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2475元,由原告太仓市杨氏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滕万波书 记 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