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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更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松吉给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松吉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94号罪犯马松吉给,男,1984年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玛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松吉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止)。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马松吉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松吉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8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质量评审评估等级为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松吉给犯强奸罪,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大。但其罪犯马松吉给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可以认定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松吉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檑审判员 庄 艳 梅审判员 帕提扎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东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