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桐友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桐友,吴涛,吴满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杨桐友,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满臣,男,1946年1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桐友与被执行人吴涛、吴满臣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吴涛、吴满臣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23号院南侧走道的西卡墙拆除;2、吴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23号院南侧走道的东卡墙恢复至未被吴涛拆除时的状况;3、吴涛、吴满臣、吴建军不得妨害杨桐友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23号院南侧走道向西通行。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桐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被执行人将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四季屯村23号院南侧走道的西卡墙拆除,但东卡墙未予恢复。对于东卡墙的恢复问题,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垫付代履行的相关费用,因本案暂不符合执行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杨桐友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吴涛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