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南应保与李全财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应保,李全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481号原告:南应保,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甘肃省天祝县人。被告:李全财,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天祝县人。原告南应保与被告李全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南应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应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应保负担。审判员 白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