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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刘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高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38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奉节县胡家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坤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先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高令,男,1979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申请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高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高令将奉节县西部新区廉租房第一标段一楼13号门市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并给付相应租金。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申请执行人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暂不执行申请,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