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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林平,徐满荣,金先林,林冬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562号原告: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高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金先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法定代表人:林冬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林平,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满荣,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金先林,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林冬冬,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尊悦酒店有限公司、潜山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龙晟置业有限公司、林平、徐满荣、金先林、林冬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30元,减半收取29515元,由合肥市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慧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