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陈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陈文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特2号申请人: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法定代表人:崔仁德,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陈文广,现住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国锋,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格尔广场)与被申请人陈文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城市央格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称,白城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签订协议时,白城市仲裁委员会并没有成立,约定由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对纠纷仲裁,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且对本案争议双方不存在任何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2017)第14号裁决书采信的《回租协议书补充协议》是一份无效的证据,(2017)第14号裁决书引用《合同法》第236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申请人违约事实。故申请撤销白城市仲裁委员会白仲裁字(2017)第14号裁决书。陈文广称,白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合法有效的。该仲裁委对涉案争议的事项具有管辖权,该仲裁委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事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27日,白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白仲裁字(2017)第14号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履行《回租协议书》、补充《回租协议书》至2017年10月1日届满为止。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租金102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30000元。2007年10月1日,央格尔广场与陈文广签订《回租协议书》,陈文广将自己的产权式商铺租给央格尔广场统一经营,期限五年。协议中第九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提请白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协议履行到期后,央格尔广场仍然占用该商铺,但双方没再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签订仲裁协议。2017年5月10日,陈文广向白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央格尔广场给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铺面租金13.5万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本院认为,2007年10月1日,央格尔广场与陈文广签订《回租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了《回租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的仲裁条款。但双方签订的《回租协议书》已于2012年9月30日到期,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双方争议的是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铺面租金,关于该争议如何解决,双方未签订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没有仲裁协议的”规定的情形,故白城仲裁委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白城仲裁委员会白仲裁字(2017)第14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陈文广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