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明有、魏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有,魏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有,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魏洪伟,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明有与魏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魏洪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