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4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黄健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黄健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4民初10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8352P。负责人:梁美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冼星结、钟振文,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黄健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高要支行)诉被告黄健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高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钟振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高要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健文立即向农行高要支行还清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6110.6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011.66元(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39122.32元,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还清透支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健文负担。事实与理由:黄健文于2009年9月3日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领取信用卡,卡号:40×××80。黄健文于2010年3月31日及之后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取现、消费等透支,但没有按申领信用卡章程还清透支的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给农行高要支行。截至2017年4月24日,黄健文累计拖欠农行高要支行透支款本金36110.6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011.66元,本息及相关费用合计39122.32元。虽经农行高要支行多次催收,黄健文仍拒不归还透支款本息及相关费用。黄健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健文于2009年9月3日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信用卡,在申请表“申领人签署文件”“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站下载或网点查阅)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及所附证明文件的真实有效,并授权贵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不论批准与否,本人均同意贵行保留此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文件。”一栏后落款处的“主卡申领人签名”栏处签名。该申请表附有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及收费标准,约定了相关条款内容,其中收费标准列表中反映滞纳金(即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黄健文在依上述申请并领取了由农行高要支行发出、卡号为40×××80的信用卡后,自2010年3月31日开始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活动,但没有依上述申请表、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归还其透支款本息给农行高要支行。截至2017年4月24日,黄健文累计拖欠农行高要支行透支款本金36110.66元、利息2092.37元、违约金919.29元,合共39122.32元。以上欠款经农行高要支行多次催收,黄健文仍拒不归还,农行高要支行遂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农行高要支行举证了黄健文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开卡申请表、领用合约、贷记卡章程、信用卡贷后管理系统、交易流水、催收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黄健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又不提出抗辩意见,应视其对农行高要支行陈述的事实和所举证据没有异议,且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黄健文向农行高要支行申请信用卡,在使用该信用卡的过程中透支后,没有依约归还透支款本息给农行高要支行而引致本案纠纷。为此,黄健文应负全责。农行高要支行依照约定要求黄健文归还透支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健文应归还透支款本息及违约金给农行高要支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健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6110.66元、利息2092.37元、违约金919.2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4月2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至还清透支款本金及利息之日止),合计39122.32元清偿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8元,由被告黄健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