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9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阳农商银行与何遐瞭、户敬凤、何遐虎、何遐忠、樊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遐瞭,户敬凤,何遐虎,何遐忠,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9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阳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贺观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遐瞭,男,汉族。被执行人户敬凤,女,汉族。被执行人何遐虎,男,汉族。被执行人何遐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樊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阳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何遐瞭、户敬凤、何遐虎、何遐忠、樊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遐瞭等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陕1024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遐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户垣营业所账户中有存款122884.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遐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阳县户垣营业所账户中存款122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百度“”